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项目检查行为,在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我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公开,依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 我局经济运行科、招投标科、执法科、投资科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我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数据库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六条我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原则上2017年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100%全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我局根据行政执法证,建立且录入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政府信息网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九条 我局按照项目检查实际需求,根据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获取信息,建立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我局应当根据项目检查的实际情况,通过怀来县门户网站发布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我局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分类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三条我局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开展监督检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涉外市场经营者的比例可提高到10%。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检查计划,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章 结果录入和公示
第十七条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与反馈情况录入电子数据库。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的执行情况。
公开内容应包含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