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森公林行决定[2017]第00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13252919*********,出生日期: 19**年**月**日,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南辛堡镇龙宝山村大街东*排*号,
经依法查明,你2017年10月31日,群众向我森林公安局举报称,小南辛堡镇龙宝山村有人正在偷砍树。树是华侨农场的,前几天弄的是大松树,现在锯的是杨树,是龙宝山王**砍的,正在码地基准备盖房,雇的铲车也是龙宝山村人的车主韩**。经查:2017年10月28日,李**在雇人垒地基过程中将进村水泥路南侧杨树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补种树木一株;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叁拾柒元整;
4、依法赔偿损失。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银行银行(账号: 10014839833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来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怀来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