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市场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公路养护等职责。
局内设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执法管理和对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
局下设运输管理所、城市客运管理所、路政管理所、110国道沙城治超检测站、公路派出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六个股级行政执法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分别从事运输、城市客运、路政、治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市政府以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的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交通、和谐交通,以法律为依据,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为手段,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标准为基础、以确定执法责任为落脚点,以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为手段,通过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理清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科学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使交通行政执法的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工作作风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职权法定、责任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三、工作目标: 按照局“执法树形象”执法总要求,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使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相应执法工作中得到落实;与交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交通具体执法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管理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设定职权、擅自规定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章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其他与交通运输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2)《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二)专业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行政法规
(1)《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公路条例》
(2)《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部门规章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0)《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6)《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8)路政管理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
(1)《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2)《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局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水、陆交通工作的各项法律、条例、法规、办法,严格执法程序。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全面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普法宣传教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4、审批重大行政许可、重大法制工作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5、审批行政复议决定和国家赔偿费用支付。
6、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法制机构,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法制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审核、审批交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法制工作制度。
4、审核、审批行政复议决定。
5、负责组织行政诉讼工作。
6、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行政在执法工作。
(三)主管公路路政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公路路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路政所,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路政所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公路路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4、行使有关公路路政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职权审批有关公路路政的具体行政行为。
5、加强对有关公路路政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公路路政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6、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7、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公路路政行政管理的工作。
(三)主管道路运政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运管所,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运管所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4、行使有关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职权审批有关道路运政的具体行政行为。
5、加强对有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道路运输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6、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7、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工作。
(四) 主管城市客运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城市客运、出租客运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城运所,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城运所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城市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4、行使有关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按照职权审批有关城市客运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5、加强对有关城市客运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城市客运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6、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7、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城市客运行政管理的工作。
(五)主管海事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海事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海事处,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海事处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海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4、行使有关海事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职权审批有关海事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5、加强对有关海事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海事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6、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7、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海事行政管理的工作。
(六)主管公路工程质监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等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4、行使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按照职权审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具体行政行为。
5、加强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6、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7、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
第二节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岗位责任
一、执法站所岗位职责
(一)运输管理所
运输管理所全面负责维护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理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对全县道路运输、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如下:
(1)负责《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
(2)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发布行业信息、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3)负责对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含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市场监管及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行业管理;
(4)负责处理道路运输业户的投诉举报,调解营运纠纷;
(5)负责维护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对道路运输业户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和行业治理整顿、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6)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和战备、救灾、抢险等道路运输的组织工作;
(7)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发展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8)负责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组织宣传道路运输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9)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10)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路政管理所
路政管理所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全县境内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对公路建设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参与公路工程初步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路政管理上墙图表及相关制度的通知》(冀交公函路字[2003]151号)规定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如下:
(1)负责所辖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2)负责路政行政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3)实施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路政管理案件,保障公路畅通;
(4)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进行管理;
(5)维护公路施工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的设计及交工、竣工验收;
(6)负责公路设施、公路附属设施齐全有效;
(7)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治超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依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治理全县境内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怀来段出口处和服务区、地方道理超限超载的货物车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卸载、处罚等处理。具体行政执法职责为:
(1)负责全县治超工作监督、指导、暗访、考核等;
(2)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治超互查、联查、协调等活动;
(3)负责治超站点的督导、建设、公示工作;
(4)负责治超月报统计、上报、治超信息及治超宣传等工作;
(5)负责治超政策的宣贯工作;
(6)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城市客运管理所
城市客运管理所依法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维护其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负责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全县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监督、违章处罚、运输质量纠纷调解,提供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服务。负责组织城市公交场站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公交候车亭建设、监督维护。具体行政执法职责为:
(1)拟定全县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承担协调和处理全县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重大问题和维护行业稳定的职责;
(3)承担全县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4)负责全县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城区内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客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海事处
海事处承担全县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水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承担全县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本县范围的内河通航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如下: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水路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2)对辖区内船舶进行登记,做好船舶定期签证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监督辖区营运船舶按规定配备船员;
(3)监督检查船舶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装载情况,对船舶防止水域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制定适合本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造价信息的发布、定额的审定、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处理违法事件。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部、省和市公路建设质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负责全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与监理机构管理工作;
(5)负责公路工程试验检查管理工作;
(6)负责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7)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8)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公路派出所
公路派出所负责道路的治安管理及局综合办公区的内保工作;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经营者、旅客人身财务安全;依法制止并处理破坏、损害公路交通的违法行为。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执法站所执法人员岗位责任
(一)执法站所主要负责人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领导本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是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组建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执法中队和执法技术保障体系。合理配置各岗位执法人员。
3、组织制定本部门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4、领导、监督、检查本部门各执法中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听取行政执法汇报,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依法做出决定;组织本部门权限内的案件听证、复议、应诉工作。
5、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本部门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6、负责解决行政执法必备的人力、物力、财力。
7、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8、承办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带班领导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协助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领导责任。
2、负责分管科室、执法中队管理及相关立案案件的组织办理。对执法过错案件负领导责任。
3、组织分管科室、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分管执法工作。
4、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按照职责指定立案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主要负责人授权下,在相关执法文书签署审批意见。
5、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安排分管范围内相关案件的审结、听证、复议、应诉工作。
6、完成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三) 案件调查员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执法中队立案案件调查、取证及做出执法决定等执法工作。对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负责。
2、对承办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确认及做出的执法决定全面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负直接责任。
3、案件调查员具体承办以下执法事项: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报主要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批准;
(2)对决定立案的,按照审批人签署意见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收集齐全。
(3)作出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符合法定听证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后提交主要负责人或带班领导审核;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
(9)完成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四)书记员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执法中队立案案件全过程进行笔录。对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负责。
2、书记员基本工作职责是作好文字记录。即各执法中队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填写、记录如实反映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法律文书。
3、书记员具体承办以下执法事项:
(1)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开始前相关执法文书准备工作;
(2)在立案、调查取证、通知、申辨与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各环节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实记录事实和填写执法文书,不漏项、不缺项,不得后补文书;
(3)制作完成相关文书后,交案件调查员、处罚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核实;并按照“该谁签字谁签字”、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要求相关人员当场核实签字,不得代签、补签。
(4)案件处理完毕后要按规定及时将本案所有材料及时报送单位档案室归档;
(5)完成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五)法制员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执法部门法制员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员和执法中队法制审核员(由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分别负责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和执法中队立案案件审核。对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负责。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员按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结案报告》等相关文书上签字。对审核结果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重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依法依规提出审核意见。
3、执法中队法制审核员对本中队立案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结案报告》等相关文书上签字。对审核结果负责。
执法中队法制审核员应重点对立案案件是否属于部门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依法依规提出审核意见。
4、法制员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5、完成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六)过程记录员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过程记录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专门负责执法记录仪保管和全过程录制执法信息,并在24小时内将录制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对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负责。对录制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直接责任。
2、过程记录员要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制。无特殊情况,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3、过程记录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2)违法事实;
(3)执法现场的情况;
(4)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5)勘验现场的情况;
(6)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7)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8)实施鉴定的情况;
(9)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4、过程记录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重点记录内容:
(1)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2)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4)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5)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5、过程记录员在送达阶段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2)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3)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4)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5)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6、过程记录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应重点记录内容:
(1)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2)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3)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4)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6)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7)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7、完成主要负责人和带班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
(七)执法档案员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全所执法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2、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执法档案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案卷质量;按时将办案人交来的执法案卷整理,统一编号归档存档。使执法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3、对内容不齐、不规范的卷宗有权责成案件承办人汇齐。
4、审查、归档后,档案员要及时制作《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档案审查意见书》。并经档案员、中队法制员、和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各单位一把手)签署相关意见后连同已将案件信息全部录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两法衔接”等上级规定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罚没票据存根报局法制办核对。
5、加强信息交流,对本部门案件情况及时汇总、统计。
6、负责资料、档案的保管、安全、保密工作,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确保执法档案不丢失、不遗漏。
7、完成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