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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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流程

留言人:牛国斌

留言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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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怀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怀来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怀政办〔2012〕59号)文件规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等。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无自有住房或在住房保障条件范围内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且在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5年以上; 3、申请时在县内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 5、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政府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或临时户籍; 2、符合县组织和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有住房。 4、其它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或县政府确定的时间段内在我县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我县城镇户籍的; (三)申请人在县内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直系亲属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四)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的个人住房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且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手续流程 (一)申请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或临时居住证明; 3、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收入证明和资产申报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的证明材料; 7、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8、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审核、公示程序: 1、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沙城镇人民政府。 2、沙城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间,如果有举报申请人所申请情况不实的,社区居委会和沙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简称县保障办) 3、县保障办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审,提出联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呈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基本情况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审核涉及单位统一对举报人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县保障办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回复部门:住建局

回复时间:2018-01-03